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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印登记制度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12/5/2011 10:23:55 PM

一、经承印验证合格后,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商标印刷业务登记表》中的商标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

三、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其承印的商标标识上标明《印制单位证书》的编号。

四、委托书存档编号应以收取证件存档备查的年份及顺序号编写。

五、在商标印制品留样粘贴处以备查,特殊质地的商标实样,如纸箱、制版等不宜粘贴的,应制作样稿或照相底片代替,大面积商标印制品实样应用缩印件代替。

六、承接此项商标业务的经办人员应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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