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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印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嘉兴市印刷行业协会(简称嘉兴市印协,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嘉兴市区域内从事各类印刷的企业以及与印刷行业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行业组织,是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和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促进我市印刷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行业主管单位是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嘉兴市工商联党委。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务工作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的领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嘉兴市 电话/传真:0573-820632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开展行业的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三)编辑信息资料,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等培训;
(五)组织展览会、展销会等;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管理和评审工作;
(七)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以及政府有关服务项目;
(十三)参与制定、修订产品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四)参与行业准入资质资格的审查审核;
(十五)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开发;
(十六)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关心我市印刷事业的发展,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四)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印刷(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具有独立法人(包括外资)资格的企业、事业或相关的单位。 团体会员的代表人实行单位委派制。代表人必须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人出现变动情况时,由单位另派代表人自然接替所任职务,由接替人担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市印刷行业重大政策的制订有建议权,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本协会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热心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当年度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要求再入会的,需重新办理申请入会的程序。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会、自动退会、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工作例会。会长工作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按企业规模、综合排名、业内影响度及县市区平衡等因素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工作例会须有2/3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工作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实行会长负责制。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为一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戓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工作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会长工作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协会财务;
(二)对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公共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开支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支部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功能型、拓展型党支部和党小组。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支部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支部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支部对本协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9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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